×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南宁市水利局关于征收2024年第三季度水资源费的通知

南宁市水利局关于征收2024年第三季度水资源费的通知

南水资费〔2024〕13号
2024-10-21

南宁市水利局关于征收2024年第三季度水资源费的通知

南水资费〔2024〕13号

各取水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取用地表水(地下水)水资源,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具体缴费标准及缴费金额详见附件1。

根据《关于水资源费收入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非税〔2023〕33号)有关规定,请你单位将本次缴费金额按中央10%、南宁市90%的分配比例上缴国家金库南宁市中心支库,并认真填写本通知书附件“一般缴款书”中“缴款单位”相关内容,持该“一般缴款书”到当地银行咨询办理缴款手续,缴款后及时将缴款凭证第一联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第四联原件、银行缴款回单送至南宁市水利局开具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注明:一般缴款书填写要求,收款单位栏中,财政机关填写“南宁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填写“中央10%、南宁市90%”,“收款国库”填写“国家金库南宁市中心支库”;“收入分类科目”填写“103071999其他水资源费收入”。)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的7日内缴纳水资源费,如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自收到本通知书7日内向南宁市水利局申请缓缴,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逾期不缴纳且未申请缓缴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处理。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韦 洁,电话:0771-3127901

联系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北路36号

南宁市水利局

2024年10月21日

附件

2024年第三季度水资源费征收一览表

(取水日期:2024年7月1日-2024年9月30日)

序号取水单位取水工程(地点)名称取水量(m 3 收费标准(元/m 3 金额(元)备注
1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陈村水厂461016000.104610160地表水
河南水厂517382005173820
三津水厂256399002563990
中尧水厂1245500124550
凌铁水厂8051700805170
西郊水厂7602700760270
小计15158910015158910
2南宁市天雹水库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天雹水厂17061000.10170610
3南宁市博物馆邕江宋厢村河段河道右岸2503000.0051251.5水源热泵
4南宁五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邕江11279005639.5
5南宁市中小学校外教育活动中心宾阳县陈平镇7960.2159.2地下水
6南宁昆仑关战役遗址保护管理委员会昆仑关 旅游风景区28600.2572
合计14216192.2
立即登录